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类相关法律法规问答(第三期)
1. 如何认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我国,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经营者的营业标志,也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这里的企业名称应从广义来理解,包括四类名称:一是企业法人的企业名称;二是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名称;三是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名称;四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依法可以从事盈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这里的姓名主要是指依法能够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的姓名,包括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投资者在市场交易中使用的自己的姓名。
认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综合把握以下几点:(1)侵权人使用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2)这种使用未经权利人允许或者虽然经过权利人许可,但是超出了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方式,或者这种许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3)这种使用造成了或者足以造成引人误认是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结果。
由于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中含有商誉,它可以形成一种无形资产,因而保护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主要是保护企业名称中体现出来的商业信誉。所以,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属于盗用他人商业信誉的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 什么是虚假标示行为,有哪些种类?
虚假商品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质量、荣誉、产地等作虚伪不实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或者标注的行为。比如,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虚假标示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1)该行为体现在商品或其标签、包装上;(2)该行为并不侵害某个特定经营者的特有财产权利,而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3)该行为或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对商品的质量、信誉等做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商品标示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二是对产地和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此外,对商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和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质期等与商品质量相关的内容作虚假表示的,也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表示行为。
3. 如何正确标示商品的产地?
产地在法律和国际公约中的含义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产地,是指产品的主体部分最终形成地,包括产品的制造、加工、组装地。它是从标识或者表示产地真实性的角度,对产地的标识或者宣传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经营者实事求是地将商品的产地告诉相关公众,并按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实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商品上不标注真实产地,而标注虚假产地的行为,即为伪造产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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