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实用法律问答——环保安全(第十一期)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须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2) 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规定,企业如需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应当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 可行性研究报告;(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6)符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需与哪些场所、区域保持必要的距离?
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核心要素是危险物品的数量是否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临界量是指对某种或者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应定为重大危险源。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除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 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 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 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根据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另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不得有下列行为:(1)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经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或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3)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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